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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返还代扣个税手续费的会计处理及政策依据
昨日笔者发表了一篇题为《收到税务局返还的代扣个税手续费怎么做账?》的头条文章,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,针对一些网友的疑问,在此文再次进行讨论,欢迎学界不同观点的相互碰撞,相信理越辩越明。也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财会文件加以明确。
第一个争议点在于,返还代扣个税手续费是否应当免交增值税的问题。
根据2018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现行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“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,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”;第九条规定,“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,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”。
这两个条款明确了代扣个税手续费应支付给“扣缴义务人”,即“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”。在以企业为扣缴义务人的案例中,即指企业。
目前暂未立法规定此类增值税属于免征的范围,因此,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,计入其他应付款不交增值税的做法有一定风险。
第二个争议点在于,将该笔手续费发放给办税人员时,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的问题。
一种观点认为,因为代扣个税手续费计入了其他业务收入,所以发放给办税人员的奖金就相应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成本。
笔者认为,这种做法不妥。
理由如下:
1、现行的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已经取消了原来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中的“其他业务支出”。
不难看出,“其他业务成本”的核算范围较原来的“其他业务支出”大大缩小了,笔者认为,不是所有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都可以计入“其他业务成本”了。
2、企业中的办税人员往往与企业财务部人员职能交叉,难以分离,并且,企业内往往将这笔支出作为奖励优秀办税人员的奖金,也就是薪酬。而薪酬在实际会计核算中是会核算到员工的。何况,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,这笔手续费是支付给企业的,企业可根据办税人员的办税质量自行选择是否奖励,奖励多少。在这种情况下,笔者认为计入“管理费用”,并经过“应付职工薪酬”过渡的核算方法,应更为妥当。
3、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的“重要性”要求,以及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的财务报表格式列报的要求,应当将“其他业务收入”列入“营业收入”,“其他业务成本”列入“营业成本”,“管理费用”单列,如果计入“其他业务成本”,容易误导报表使用者的决策,因此不建议计入“其他业务成本”。